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GB/T2965-2007 代替 GB/T2965-1996
鈦及鈦合金棒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bars
2007-11-23 發(fā)布 2008-06-01 實施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(fā)布
前言
本標準代替GB/T2965一1996《鈦及鈦合金棒材》。
本標準與GB/T2965-1996比較,主要有以下變動:
——擴大了棒材的尺寸范圍:最小直徑或截面厚度從8mm變?yōu)?gt;7mm,棒材的最大直徑從200mm擴大到230mm,退火態(tài)棒材的長度范圍擴大為300mm~3000mm;
——根據GB/T3620.1中工業(yè)純鈦牌號及其化學成分的修訂情況,將工業(yè)純鈦的牌號相應修改為TA1、TA2、TA3和TA4;
——增加了TA13、TA15、TA19、TC4ELI等鈦合金牌號;
——參照ASTMB348:06標準,修訂了力學性能要求所對應的棒材的橫截面積和截面厚度的規(guī)定;
——增加了工業(yè)純鈦牌號及TA13、TA15、TA19、TC4ELI等牌號鈦合金棒材的技術要求;
——提高了棒材直徑或截面厚度的尺寸允許偏差要求;
——增加了資料性附錄B,并對標準格式進行了編輯修改。
本標準的附錄A、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。
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(yè)協(xié)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。
本標準由寶鈦集團有限公司、寶雞鈦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張平輝、王永梅、黃永光、馮永琦、李渭清、王韋琪。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——GB/T2965一1996、GB/T2965-1987。
鈦及鈦合金棒材
1、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鈦及鈦合金棒材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及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。
本標準適用于鍛造、擠壓、軋制和拉拔的鈦及鈦合金圓形和矩形棒材。
2、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228 金屬材料室溫拉伸試驗方法
GB/T 2039 金屬拉伸蠕變及持久試驗方法
GB/T 3620.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
GB/T 3620.2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
GB/T 4338 金屬材料高溫拉伸試驗
GB/T 4698 (所有部分)海綿鈦、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
GB/T 5168 兩相鈦合金高低倍組織檢驗方法
GB/T 5193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超聲波探傷方法
GB/T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、標志、運輸和貯存
3、要求
3.1 產品分類
3.1.1 棒材的牌號、狀態(tài)和規(guī)格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3.1.2 標記示例
示例1:直徑50mm、長度3000mm的TC4鈦合金熱加工態(tài)圓棒標記為:TC4RP50×3000GB/T2965--2007
示例2:截面厚度均為60mm、長度為2000mm的TA15鈦合金退火態(tài)方棒標記為:TA15M60X60X2000 GB/T2965-2007
示例3:直徑10mm、長度4000mm的TC4鈦合金冷加工態(tài)圓棒標記為:TC4Y10×4000GB/T2965-2007
3.2、化學成分
鈦及鈦合金棒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 3620.1的規(guī)定。需方在產品上復驗時,化學成分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/T 3620.2的規(guī)定。
3.3 力學性能
3.3.1 棒材的力學性能在經熱處理后的試樣坯上測試。試樣的推薦熱處理制度參照附錄A進行。
3.3.2 棒材橫截面積不大于64.5cm2且矩形棒的截面厚度不大于76mm時,其縱向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,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其縱向高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規(guī)定。
3.3.3 截面尺寸超出3.3.2規(guī)定的棒材,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可測定棒材的橫向力學性能,報實測值或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指標。
3.4 尺寸允許偏差
3.4.1 棒材以熱加工或冷加工表面交貨,也可經車(磨)光后交貨。
3.4.2 棒材的直徑或截面厚度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(guī)定。
3.4.3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其不定尺長度范圍內,定尺長度的允許偏差為+20mm,倍尺長度還應計人棒材切斷時的切口量,每一切口量為5mm。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合同中注明。
3.4.4 棒材兩端應切平整,切斜應不大于5mm。
3.4.5 棒材的彎曲度應符合表5的規(guī)定。
3.5 β轉變溫度
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棒材(工業(yè)純鈦TA1、TA2、TA3和TA4除外)應按熔煉爐號提供β轉變溫度。
3.6 超聲波探傷
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,棒材可進行超聲波探傷。超聲波探傷應符合GB/T5193的規(guī)定,其驗收級別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3.7 低倍組織
棒材的橫向低倍組織不應有裂紋、縮尾、氣孔、金屬或非金屬夾雜、影響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視可見的冶金缺陷。
3.8 顯微組織
需方對棒材的顯微組織有要求時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3.9 外觀質量
3.9.1 棒材表面允許存在不大于直徑或厚度允許偏差之半的輕微劃傷、壓痕、麻點和皺褶等缺陷。
3.9.2 棒材表面局部缺陷應予以清除,清理深度不超過產品的相應尺寸允許偏差;且其清除部位的深度與寬度之比應不大于1:6。
3.10 表面狀況
合同中要求進行超聲波探傷的車(磨)光棒材,其表面粗糙度的Ra值應不大于3.2pm(以滿足探傷要求為準)。
4、試驗方法
4.1 化學成分分析按GB/T4698進行。
4.2 室溫拉伸試驗按GB/T228進行。室溫拉伸試驗選用R7試樣。
4.3 高溫拉伸試驗按GB/T4338進行。
4.4 高溫持久試驗按GB/T2039進行。
4.5 β轉變溫度用金相淬火法或其他方法測定。
4.6 超聲波探傷檢驗按GB/T5193進行。
4.7 低倍、顯微組織檢驗按GB/T5168進行。
4.8 棒材尺寸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。
4.9 棒材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驗。
4.10 棒材的表面粗糙度檢驗用標塊對比法進行。
5、檢驗規(guī)則
5.1 檢查和驗收
5.1.1 棒材應由供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(guī)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。
5.1.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進行復驗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合同的規(guī)定不符時,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。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,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應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。
5.2 組批
棒材應成批提交驗收,每批應由同一牌號、熔煉爐號、熱處理爐(批)、規(guī)格、制造方法、狀態(tài)和生產周期的棒材組成。
5.3 檢驗項目
每批棒材應進行化學成分、室溫力學性能、外形尺寸偏差、外觀質量、表面狀況和低倍組織的檢驗。
如合同中有要求時還應進行高溫力學性能、β轉變溫度、超聲波探傷和顯微組織等檢驗。
5.4 取樣
棒材的取樣應符合表6的規(guī)定。
5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5.5.1 棒材化學成分檢驗結果不合格時,該批棒材不合格。
5.5.2 棒材尺寸允許偏差、超聲波探傷、外觀質量、表面狀況不合格時,單根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切除不合格部分后重新檢驗,合格者交貨。
5.5.3 當力學性能檢驗結果中有試樣不合格時,應從該批棒材(包括原檢驗不合格的棒材)中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對該項目進行重復試驗,試驗結果全部合格,則該批棒材合格。若仍有一個結果不合格,則判該批棒材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對其余棒材逐根檢驗,合格者交貨。或進行重新熱處理后重新取樣檢驗。
5.5.4 低倍組織試樣中有裂紋、非金屬夾雜物和縮尾時,允許供方逐根檢驗,剔除缺陷,合格者交貨。
5.5.5 顯微組織檢驗不合格時,判該批棒材不合格,但允許供方對其余棒材逐根檢驗,合格者交貨。
6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 產品標志
在檢驗的每根或每捆棒材上應打鋼印(或貼標簽、掛標牌)標記如下內容:
a)供方質量檢驗部門的檢印;
b)生產廠名稱、商標;
c)產品牌號;
d)批號或熔煉爐號;
e)供應狀態(tài)。
6.2 包裝、標志、運輸、貯存
棒材的包裝、標志、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/T8180的規(guī)定。
6.3 質量證明書
每批棒材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,其上注明:
a)供方名稱;
b)產品名稱;
c)牌號;
d)規(guī)格;
e)供應狀態(tài);
f)批號或熔煉爐號;
g)凈重和件數;
h)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質量檢驗部門印記;
i)本標準編號;
j)出廠日期(或包裝日期)。
7、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(或合同)內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產品名稱;
b)牌號;
c)狀態(tài);
d)尺寸規(guī)格;
e)重量或支數;
f)特殊要求;
g)本標準編號;
h)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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